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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55号
发布时间:2021-01-18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0386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1-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55号
名称:醴陵市潼塘顺达包装厂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东塘组2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276906
经营者:吴称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08日对你厂现场检查:你厂未生产,主要从事纸箱包装、塑料包装加工及销售;你厂于2020年6月18日开始建设,占地面积700平方米,目前已建设安装有PSP发泡片材机2套、收卷机2台、储水罐1台、废气处理设施一套,计划投资金额50万元,截止目前实际投资金额40万元。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5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5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