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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04号

发布时间:2021-03-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04

                                                                                                  

对醴陵市湘科花炮机械有限公司使用

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湘科花炮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8563920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醴陵市长庆区黄沙村月形山组,经营范围:其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花炮机械研发、制造、销售;花炮机械配件制造、销售;木炭机械研发、制造销售;木炭机械配件制造、销售。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 20091214日;营业期限长期。

202012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湘科花炮机械有限公司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车间内正在使用的25T桥式起重机身上未见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的特种设备检验资料。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2009121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公司,从事机械加工制造并销售。当事人分别于2009年与2010年安装了两台5T桥式起重机用于公司生产加工制造机械设备至今,其中1台起重设备机身上有标牌“矿源电动单梁起重机 制造许可证:TS2410461-2010设备代码41701046120108390型号LDA起重量5T起升速度8m/min运行速度20m/min工作级别A3跨度19m出厂编号100811390制造日期2011.2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字样,另1台起重设备机身上有标牌“矿源电动单梁起重机 制造许可证:TS2410461-2010设备代码41701046120108390型号LDA起重量5T起升速度8m/min运行速度20m/min工作级别A3跨度19m出厂编号和制造日期模糊不清,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字样。当事人在使用该2台桥式起重机期间未进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每年也未进行特种设备检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邹湘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和现场相片打印件各17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使用桥式起重机及未见检验标识的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使用桥式起重机及未经检验的情况。

证据四: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查询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09121日监督检验后至20201226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桥式起重机属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

本局于2021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100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停止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二)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两台未经检验的桥式起重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