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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10号

发布时间:2021-03-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10

                                                  

对龚山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龚山,男,汉族,群众,现住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八斗组,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8119831116****                     

2020年10月31日本局接举报人朱明清举报,当事人无照从事橡胶粉经营活动。经现场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于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龚山于2018年9月起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八斗组自己家里从事橡胶粉经营活动。至2020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做账,营业额为5万元,获利1000元,且未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醴陵市消费者投诉受理登记表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10月31日接朱明清电话投诉当事人销售橡胶粉的基本情况。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对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销售橡胶粉和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3《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于2018年9月起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八斗组自家从事橡胶粉经营活动,至2020年10月31日止,当事人营业额为5万元,获利1000元,未做收目,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于2018年9月起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八斗组从事橡胶粉经营活动,于2020年10月31止,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收入5万元,未获利润,未做账目,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龚山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6: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基本情况。

证据7: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电脑查询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至查询日止未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20年12月7日申报《营业执照》

证据9:当事人与湖南神舟防水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的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21年1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1〕00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检查日止,营业额5万元,获利1000元。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七)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十七、(二)裁量基准:1.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罚款2000元,合计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24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