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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2号

发布时间:2021-04-09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2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醴陵市溪发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杨余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A9774M

经营地址:醴陵市李畋镇石溪村杨家组16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设栏舍6栋,约存栏生猪70头,配套建设有沼气池一座、150立方米沉淀池一座、废水生物处理塘一个,你(单位)雨污分流不彻底,现场可见沉淀池已满,污水从旁边渗漏直接排入附近小溪,栏舍外有两处渗漏痕迹。我局据此对你(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1229日前完成整改。20211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查时仍有粪污渗出、泄漏排入附近小溪,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且逾期不改正。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你(单位)负责人杨余根全程进行了见证。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2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字〔2021〕醴-1)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3月4日向我局提交申述申辩书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经中队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现已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第2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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