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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30号

发布时间:2021-05-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30

                                                                                                         

王立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立谦;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392430281MA4QAGUU2J住所 醴陵市左权路110号经营者:王立谦身份证号码:43021919710921****联系电话:1397413****联系地址:醴陵市**办事处******号。

2021年1月27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接到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委托人卢田的陪同下,对王立谦经营的五金、日杂、电器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营业场所的靠玻璃墙的货架上摆放的精品开关 239个,经商标持有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该批产品不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其产品包装上的商标图案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3796713号“”和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为进一步调查了解事实,于2021127日报我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9年3月11日在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烟塘组85号从事五金、日杂、电器销售。我所2021年1月27日接到BULL公牛商标持有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确认该店销售的的精品开关239个,该产品不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其包装上的商标图案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3796713号“”和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自称是2020年3月份进的货,是供货方送货上门的,没有查看他们的供货资质,也没有供货的票据、合同、清单等相关供货凭据。该批精品开关购进了5箱,共500个(100个/箱),进货价格4.4元/个。每个开关是以5.5元/个销售的,共销售了261个,总销售额为1435.5元。

另经查证:BULL公牛商标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第9类第4767982号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05月28日至2028年05月27日;第9类第9796713号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第9类第4767983号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05月28日至2028年05月27日;第9类第942664号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02月07日至2027年02月06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以及依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鉴定证明,证明库存的标精品开关均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的精品开关以及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和销售金额。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销售精品开关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标的产品照片和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标有BULL公牛商标产品照片各1份,证明两者图案商标相近似的事实。

证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1份,证明本案系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投诉的事实。

证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卢田办理标有的精品开关真伪进行鉴定相关事宜。

证据:卢田身份证复印件1件,证明卢田的身份情况。

证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及公司相关情况。

证据十一: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示的《鉴定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标的精品开关不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其包装上的商标图案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3796713号“”和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证据十: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相关资料复印件19份,证明标有“BULL”字样及第3796713号“”和第942664号“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核定使用的商品、核准续展注册等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该产品包装上的商标图案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3796713号“”和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造成购买者混淆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产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13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100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主动供述货物来源,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五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百七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2、(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规定,本局决定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精品开关239个。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