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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35号

发布时间:2021-05-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35

                                       邱新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人:邱新辉;性别:女;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现年51岁,身份证号码:43028119700219****;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

2021年03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茶山中学校内“茶中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2021年03月18日 经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由陈宇琪、阙全胜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08月份开始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至我局2021年03月09日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承认,从事食品经营的利润有5100元,没有建立账务账目,也没有交纳税费。2021年03月12日,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现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10309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有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2.2021年03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 20210312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违法经营食品事实的陈述;                

4.2021年03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茶山中学校内“茶中超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3张 ,证明当事人有食品经营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整改情况说明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我局于20214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1]00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于2021年04月01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出具了整改情况说明,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100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共计101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8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