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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44号
发布时间:2021-05-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245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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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44号
对醴陵市泗汾镇心梦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原料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泗汾镇心梦奶茶店;经营者:易祝军;身份证号码:43028119850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338Y1J;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泗汾镇何田社区居委会土王坪组8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11月05日;经营范围:奶茶、饮料服务;快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店内操作间货架上摆放有标称海南文昌琼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Koully”牌速溶椰子粉半袋(1000g/袋),袋身标注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7日;荆州市金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迈”牌果味饮料浓浆小半瓶(净含量1.2kg),瓶身标注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7日;湖北金特利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莫巴克”牌玫瑰花柠檬果汁(浓缩型)半瓶(净含量1.1kg),瓶身标注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上述食品在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实,当事人系2018年11月05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共购进速溶椰子粉1袋,进价为40元/袋;果味饮料浓浆1瓶,进价为45元/瓶;玫瑰花柠檬果汁(浓缩型)1瓶,进价为50元/瓶。当事人自认过期食品货值135元,获利无法计算,未做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资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的具体情况、当事人使用的过期食品的进价、售价以及使用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减轻处罚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未做账及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七:过期食品原料相片7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1]05-01号)、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过期食品已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03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食品货值低,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的罚款;”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上述法律,本局决定:
一、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 没收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标称海南文昌琼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Koully”牌速溶椰子粉半袋(1000g/袋)、荆州市金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迈”牌果味饮料浓浆小半瓶(净含量1.2kg)、湖北金特利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莫巴克”牌玫瑰花柠檬果汁(浓缩型)半瓶(净含量1.1kg);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