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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45号

发布时间:2021-05-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45

                                                        

对醴陵共享壹号厨房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共享壹号厨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XQ534D经营场所醴陵市五环新城41栋107号经营者:李益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41025****联系电话:1378782****联系地址:醴陵市五环新城****             

2021年3月4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在左边冷藏柜中存放有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生产的“匠心营造啤酒”4瓶,生产日期:2020年5月16日,保质期:270天,净含量500ml;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纯生啤酒”7瓶,生产日期:2020年8月7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500ml。店内储藏室内存有百威(武冈)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威啤酒”1箱,12瓶/箱,生产日期: 2020年08月01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500ml,到检查之日以上啤酒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4日报本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该三个批次的啤酒当事人从醴陵市欣顺食品店购进的,有进货及销售票据。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生产的“匠心营造啤酒”是 2020年7月份左右购进了5箱,12瓶/箱,进货价格是7.5元/瓶,销售价格16元/瓶;雪花纯生啤酒”是2020年9月份购进了5箱,12瓶/箱,进货价格是5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百威(武冈)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威啤酒”是2020年9月份左右购进了10箱,12瓶/箱,进货价格是5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当事人自称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生产的“匠心营造啤酒” 在2021年2月15日过期之后卖出了16瓶,货值为256元,剩余4瓶,货值为64元。“雪花纯生啤酒”在2021年2月6日过期之后卖出了8瓶,货值为80元,剩余7瓶,货值为70元。百威(武冈)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威啤酒”在2021年2月1日过期之后卖出了9瓶,货值为90元,剩余12瓶,货值为120元。上述三个批次超过保质期的啤酒共计违法所得221元,超过保质期的啤酒货值共计7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的事实,2、当事人经营“匠心营造啤酒”“雪花纯生啤酒”“百威啤酒”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现场照片3张、产品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在店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购进“匠心营造啤酒”“雪花纯生啤酒”“百威啤酒”的送货单1张,点菜单3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三个批次的啤酒和过期之后销售的数量。

证据六:当事人的整改自查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 4 2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行告字〔2021〕3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匠心营造啤酒”4瓶“雪花纯生啤酒”7瓶,“百威啤酒”12瓶,合计23瓶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21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500元,合计5721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15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