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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49号
发布时间:2021-05-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245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5-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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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49号
对醴陵市轻素美容美体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轻素美容美体店;经营者:李涛;身份证号:430281198712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GB30X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上正街184号;注册日期:2017年3月22日;经营范围:美体、彩妆、美容、洗护、美甲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 日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上正街184号“醴陵市轻素美容美体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葩葩雷尼”指甲油36瓶,其生产日期:2016年11月25日,保质期两年;“雷尼原创”甲油胶39瓶,其生产日期2017年02月21日,保质期三年。凭借《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指定邹叶主办、刘蓉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询问当事人,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7年3月22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上正街184号设立“醴陵市轻素美容美体店”从事美体、彩妆、美容、洗护、美甲服务。于2017年3月份在株洲购进的“葩葩雷尼”牌指甲油36瓶和朋友赠送的“雷尼原创”甲油胶39瓶,用于为顾客提供美甲服务,“葩葩雷尼”牌指甲油进货价为5元/瓶。自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财务账目。总共营业额为300元,获利15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葩葩雷尼”牌指甲油36瓶、“雷尼原创”甲油胶39瓶;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葩葩雷尼”牌指甲油36瓶、“雷尼原创”甲油胶39瓶,用于为顾客提供美甲服务,自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财务账目。总共营业额为300元,获利150元。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葩葩雷尼”牌指甲油、“雷尼原创”甲油胶.
证据(六)、醴市监强措字【2021】03-190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七)、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改正。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2021]第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建立账目,从现有证据和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本局认定当事人只有查获的这些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违法金额较小。 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原因并予以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葩葩雷尼”牌指甲油36瓶、“雷尼原创”甲油胶39瓶。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 元,共计1015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