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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4号
发布时间:2021-04-29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2591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4-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鑫磊硅砂矿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维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5WWX10
地 址: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03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中,主要从事硅砂开采、加工及销售,占地面积13500平方米,有生产设备半自动化先进制砂生产线1条、榨泥机6台、破碎机6台、水轮式洗砂机2组、污泥罐2座,年产建筑用砂10万吨;检查发现你(公司)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覆盖措施不彻底,造成周边粉尘较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你(公司)负责人李南宗全程在场见证。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入库且未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造成了扬尘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4月9日向我局提交申述申辩书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经中队执法人员核实,你(公司)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现已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