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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5号
发布时间:2021-05-13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2592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5-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醴陵市环宇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昌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432474
地 址:醴陵市国瓷街道石塅村贺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对你(公司)(国瓷街道玉瓷村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制泥、制釉车间正在生产中,因制泥生产废水沉淀池未及时清理,造成沉淀池容量变小,处理效果降低,排口废水水质呈乳白色,生产废水经该沉淀池处理后,通过厂大门口旁边水沟最终排入渌江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泥车间沉淀池排口废水进行了采样,经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因子悬浮物浓度达4714mg/L,超出《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悬浮物允许外排浓度标准(50mg/L)93.28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4月26日向我局提交申述申辩书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经中队执法人员核实,你(公司)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