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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7号
发布时间:2021-05-07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2595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5-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其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江国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4KQ85H
地 址:醴陵市枫林镇金狮村枧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6日到醴陵市东方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有砂土、高岭土等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周边地面可见明显粉尘。经调查,醴陵市东方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因老旧原料棚年代久远存在安全隐患,正在对原料棚进行升级改造。该项目由你单位与醴陵市东方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建协议并约定了双方责任。根据协议约定,你单位将老旧原料棚拆除后,未对原有暂存原材料采取遮盖等相应的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