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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9号
发布时间:2021-05-14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2598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5-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晶海陶瓷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汤忠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GAMR90
地 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姜东村汤家湾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醴陵市国瓷街道姜东村汤家湾组有一堆场(醴陵市姜丰彩绘厂大门口),现场堆放有约800吨瓷泥,该堆场系你(公司)所有、为你(公司)经营瓷泥的临时中转场地,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易产生扬尘的瓷泥物料露天堆放,未入库且未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造成了扬尘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