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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10号
发布时间:2021-05-26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2599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5-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1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常柏红炮纸分切加工厂:
法人代表:林常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X6549E
地 址:醴陵市李畋镇大草坪村田心组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4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建设安装生产设备:挤出机一台、分切机四台、储水罐一台、气味收集机一台(均为购置的二手设备),厂房内堆放部分原材料,正在进行设备调试。经调查,该加工厂于2019年11月4日成立并开始建设,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主要从事纸张、泡沫分切加工及销售,该项目划投资金额40万元,截止目前实际投资金额38万元,目前主要生产设备已建设安装完成,准备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