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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12号
发布时间:2021-06-09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3503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6-0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1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叠兴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陈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J3MF3W
地 址:醴陵市明月镇马恋社区居委会江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安装建设有水洗沙石生产线一条、铲车两台、泥水分离设施一套,6级废水沉淀池一座。现场未生产,厂区进口处堆积有大量原材料,出料斗及输送带未见生产痕迹,沉淀池水较清澈,未见污水产生。经核查,你(公司)自2020年8月份开始建设水洗沙石生产线项目,总投资320万元,目前已基本建设完成,准备开始投入生产。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至今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5月15日向我局提交申述申辩书报告。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经中队执法人员核实,你(公司)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积极配合、完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第2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