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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14号

发布时间:2021-06-09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14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湘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谢华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38528494U

  址:醴陵市孙家湾镇观前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设备调试,现场陶土原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贮存堆放,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雨水冲刷有流失的痕迹,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字〔2021〕醴-18)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