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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15号
发布时间:2021-06-09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3507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6-0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1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恒达烟花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汤 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2270393E
地 址:醴陵市孙家湾镇文家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2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装药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料夹杂塑料袋混合一起等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擅自分三处堆放在厂区水塘边,经雨水冲刷流入水塘,水塘呈现浑浊状,经调查,水塘边随意堆放的固体废物约0.8吨,处置费用约1.5万元。你(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污染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5月10日向我局提交申述申辩书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经中队执法人员核实,你(公司)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第2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