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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17号

发布时间:2021-06-09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17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宏湘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邓凤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4U04XY 

       址:醴陵市茶山镇梅霞村二房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猪舍到污水处理站间的污水管道自2021年3月30日到4月8日堵塞,养殖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废水经泵抽至附近农田未硬化沟渠,水量较大,含粪渣,途径数百余米后与附近农灌渠汇合,排入附近小溪,进入铁水河。现场目测外排废水水质水质呈黑色并伴随有白色泡沫,农田沟渠底部及两侧有粪污淤积。执法人员现场于废水入小溪处进行应急采样,经检测结果显示水样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浓度分别为1863mg/L、475mg/L。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登记规定的废水处理方式具体为:废水经处理后,采取种养结合方式,不外排;同时,4月14日,执法人员接投诉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部分干湿分离产生的废水因管道堵塞从预制板处溢流,并经沼液池旁沟渠流入附近农田沟渠,沟渠直接通往小溪,后流入铁水河,未进入农田实施种养结合,外流废水呈黄棕色;执法人员在废水排入附近农田沟渠处应急采样一瓶送样检测,检测结果为氨氮526mg/L、化学需氧量756mg/L。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字〔2021〕醴-15)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5月20日向我局提交申述申辩书报告。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经中队执法人员核实,你(公司)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现已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第2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