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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18号

发布时间:2021-06-25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18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驰方包装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孝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TNFT1L

       址: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52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未生产,主要从事纸箱包装、塑料包装加工及销售;于2020年1月开始建设,总投资50万元,现已建设2条发泡片材线(含发泡片材机2套、收卷机2台、2台搅拌机)、1条发泡片材线正在建设,车间内存放有袋装可发性聚苯乙烯原材料;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你(公司)年产1000吨泡沫包装材料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字〔2021〕醴-21)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2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