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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20号

发布时间:2021-07-13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20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肖** (养猪场):

经营者:肖**

公民身份号码:430***************

       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上湾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饲养生猪,现有存栏生猪60头,重约50斤/头,现场未建设化粪池、沼气池等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水直排外环境,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会同当地村干部对你(单位)下达了《关于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由于你(单位)拒绝签收,采取了留置方式送达,限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进行了复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没有建设化粪池、沼气池等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存栏的生猪60头还在养殖中,养殖废水直排外环境。依据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醴政告(2020)6号】划定,你(单位)所在位置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

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字〔2021〕醴-22)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2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