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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52号
发布时间:2021-07-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364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7-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52号
对醴陵市茶山镇健儿幼儿园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茶山镇健儿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281066354602M,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龙井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龙武,身份证号:43028119880919****;《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4302810258033,有效期至2022年6月22日。
2021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之后,依法对醴陵市茶山镇龙井居委会“醴陵市茶山镇健儿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醴市监责改[2021]072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月17日之前改正上述行为。2021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日常检查,并接收到醴市监责改[2021]072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1年3月17日前改正,给予警告。 但直至我局2021年3月17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1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有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不出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2.2021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醴市监责改[2021]072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已经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3.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仍然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 分别于2021年3月8日、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龙井居委会“醴陵市茶山镇健儿幼儿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若干张,证明当时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03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且于2021年3月19日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动终止了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0000元罚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行为;
二、对当事人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