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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59号

发布时间:2021-07-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59

                                                   

对醴陵泗汾熊仁杰口腔诊所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泗汾熊仁杰口腔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9JAE8G;负责人:熊仁杰;身份证号:36042819931022****.政治面貌:群众;住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人民中路155号;经营范围:口腔科临床诊疗。

2021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泗汾镇沿106国道往城区方向经快活岭段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处外墙贴有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为“看牙齿到泗汾熊仁杰口腔诊所,项目:镶牙,拔牙,治牙,青少年牙齿矫正,洗牙,儿童免费拔乳牙,免费口腔检查,地址:泗汾镇新街税务所旁边,电话:13217337310”。执法人员随即到当事人设立在醴陵泗汾镇人民中路155号的“醴陵泗汾熊仁杰口腔诊所”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店内摆放有扇形和挂历医疗广告,其广告内容基本一致,且当事人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4月12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2020年7月开始,发布的塑料纸医疗广告主要张贴在泗汾镇至孙家湾镇路段和泗汾镇至嘉树镇路段的外墙上,张贴及人工费用950元,没有墙体租金;扇形和挂历医疗广告都是送给进店消费的顾客。当事人于2020年7开始分两次在淘宝找人做的扇形和挂历医疗广告,扇形医疗广告制作了1000个,0.6元/个,挂历医疗广告制作了200个,3.8元/个,塑料纸广告是找当地的广告公司制作的,共制作了50张,5元/张,广告制作、发布费用总计2560元。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前未经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该诊所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三: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证据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熊仁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熊仁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陈述。

证据八:当事人的广告制作购买记录及收据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购买制作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4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   202105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九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第一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2倍罚款51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20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