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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64号

发布时间:2021-08-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64

                                                   

对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16TEXP,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醴陵市均楚镇黄谷村,投资人:张佑良,成立日期:2012年05月22日,经营范围:烟花类:爆竹类、引火线;爆竹(C)级引火线(皮纸引)生产及销售(限2021年08月14日前有效)。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生产一批生产规格型号是2000型、1000响,批号是运输包装标注2019/-1.特装大地红,共计80箱,货值为8640元,送到宁波市鄞州振奕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监督抽查检验,并出示《检验检测报告》NO:J2020YH063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生产该批产品获利360元。我所于2021年3月8日将《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及《检验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投资人张佑良签收,当事人并无异议。经对该厂仓库检查并未发现以上批次产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 对当事人法人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

人的经营情况及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证据四、《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一份;

证据五、检验报告No:J2020YH0634一份,证明其产品为不合格;            

证据六、对当事人现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未见

该不合格批次的产品;

证据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现场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仓库场所已无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14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1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去基准(试行)》一百二十条(二)1、(2)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一般不合格的。载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处货值等额8640元的罚款,共计9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22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