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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67号

发布时间:2021-08-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67

                                                 

裘正华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裘正华,男,汉族,群众,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黄区村(6)黄区358号;暂住醴陵市板杉****公民身份证号为:32052419791029****;联系电话:1525008****。

2021年414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板杉擂鼓桥唐家冲组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茶具和工艺品销售经营活动,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执法人员2021年4月15日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318日起在醴陵市板杉擂鼓桥唐家冲设立一家名叫“宝艺斋”的商店从事茶具和工艺品销售的经营活动。至2021年415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额83345元,获取利润4451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茶具和工艺品销售经营活动,提供不出《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询问笔录》1份,该询问笔录证实了:1、当事人自2021318日开始醴陵市板杉擂鼓桥唐家冲设立一家名叫“宝艺斋”的商店从事茶具和工艺品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2、当事人从事茶具和工艺品销售经营活动的经营额及获利等情况;3、当事人从事茶具和工艺品销售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于2021318日起至检查日止经营的基本情况,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基本况。

证据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至查询日止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当事人从事茶具和工艺品销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1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2021318日起至2021年415日从事茶具和工艺品销售经营活动的经营额及获利等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的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21年4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11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贵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检查日止,当事人的营业额83345元,获取利润44510,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十七、(二)裁量基准:3.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元以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的,处以5000元以1万元以下罚款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4510元,并罚款5000元,合计4951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2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