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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71号
发布时间:2021-08-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11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8-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71号
对醴陵市王芳食品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王芳食品商店,注册号:92430281MA4PT38Y2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王芳,身份证号:4302811976091****4.注册日期:2018年8月10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烟、小吃服务(凭许可证经营)、零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开始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到2021年3月23日被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日止,共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的经营总额为4000元,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王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 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一份,及相关材料共七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五、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去基准(试行)》:六十五条(二)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不超过1万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处违法经营总额4000元的20%,计800元的罚款,共计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