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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75号
发布时间:2021-09-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25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0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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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75号
对醴陵市美丰花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美丰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8963778R;住所:醴陵市浦口镇仙石村;法定代表人:刘天辉;身份证号码:43028119780928****;联系电话:1330741****;联系地址:醴陵市浦口镇**村**组**号。
2021年4月13日,本局收到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和编号KW20210016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0年11月01日生产,名称为“富贵888红地毯”的爆竹产品不合格。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凭案件移送函和该份检验报告,报本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天辉,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4年12月18日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爆竹生产销售。2021年1月18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和国家标准GB10631-2013对当事人的客户铜陵县钟鸣镇康虹土杂经营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富贵888红地毯”的爆竹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出“点火引线安装不牢固,200g作用力下引火线脱落”,属于不合格产品。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KW202100164的检验报告。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及检验报告移交本局。2021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其他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截止2021年4月19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1年4月19日当事人陈述,同批次的该种产品总共生产100箱,现已全部销售,出厂价格每箱62元,货值金额6200元,获利1200元。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没有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生产烟花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编号KW202100164的检验报告和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11月01日生产,名称为“富贵888红地毯”经抽样检验,“点火引线安装不牢固,200g作用力下引火线脱落”,属于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21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三)、2021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及办公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已经没有2020年11月01日生产,名称为“富贵888红地毯”的爆竹产品的库存, 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证据四、2021年4月19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天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KW202100164的检验报告,其确认不会在15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当事人生产上述同批次的产品共计100箱,现已全部销售,出厂价格每箱62元,获纯利1200元。当事人自认其生产上述产品没有做账。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本局认为,爆竹产品是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国家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当事人2020年11月01日生产,名称为“富贵888红地毯”的爆竹产品经抽样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本局2021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6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产品不合格,但其不合格项目只影响产品质量不会影响安全,非安全指标严重不合格,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条裁量基准之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指。根据上述法律和裁量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处罚款12400元,合计罚没款136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