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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77号

发布时间:2021-09-0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77

                                                          

对醴陵市舒心大药房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舒心大药房,经营者,易艳红,汉族,群众,1976829日生,身份证号:43021919760829****,电话号码:1387418****,家庭地址:湖南醴陵市****居委会,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6QJL1T;经营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解放路1号,经营范围:药品(以许可证核准)零售;医疗器械、食品、卫生消毒用品、计生用品、日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1年34日,本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经核查,当事人正在销售亳州康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8256526624806”条码的金边玫瑰茶,“8256526624974”条码的白莲子和“8256526624851”条码的金丝皇菊经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未找到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信息。本局于2021年34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1月14日从佛山市海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安徽亳州康哲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边玫瑰茶6瓶、金丝皇菊3瓶,白莲子2瓶,其中,金边玫瑰茶的条码是8256526624974,白莲子的条码是8256526624974,金丝皇菊的条码是8256526624851,截至检查日止,金边玫瑰茶已销2瓶,金丝皇菊已销1瓶,白莲子未销售。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经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并未查询到该厂商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识别代码的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商品的事实;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

证据(《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事实;

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上述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的销售情况及货值金额;

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发票两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证据(当事人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销售的商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单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印有的商品条码是未经核准注册的。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和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

本局于2021年4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5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销售量小,货值金额仅324.2元,未造成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百七十六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1. 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28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