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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80号
发布时间:2021-09-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25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80号
对醴陵市东富镇祥胜引线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东富镇祥胜引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1977633N;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汤海良。成立日期2014年1月21日;住所:醴陵市东富镇森冲村周祠塘组;经营范围:引火线(皮纸引)生产及销售【限2024年1月27日前有效】
经查证:2020年10月23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引火线(带引、插引)”进行了抽样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5日将国家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称(报告书编号:NO.ZB20200147;ZB20200148)送到给当事人,检验报告称当事人生产的“引火线(带引、插引)” 产品包装戳穿强度不符合DB43/T1296-2017标准,依据《湖南省烟花爆竹用引火线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受检的“引火线(带引)”是2020年10月10日生产,共生产48万米,成本价是0.015元/米,销售价是 0.015元/米;“引火线(插引)”生产了54万米,成本价是0.013元/米,销售价是0.015元/米,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因已经全部售出而无法召回。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共为15300元,利润为108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国家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称(报告书编号NO:ZB20200147.ZB20200148),证明当事人受检的“引火线(带引、插引)”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接收到了国家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称(报告书编号NO:ZB20200147.ZB20200148),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见受检的“引火线(带引、插引)”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受检的“引火线(带引、插引)”生产销售及获利情况,并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仓库内已经没有不合格的“引火线(带引、插引)”引线产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3月1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04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一条(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一般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产品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合计罚没款1638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