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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81号
发布时间:2021-09-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25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0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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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81号
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金石村许艳玲卫生室采购药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仙岳山街道金石村许艳玲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03943028112D6001。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诊疗科目:全科。经营场所:仙岳山街道金石村群力组张建军住宅。主要负责人:许艳玲。
主要负责人:许艳玲,家住湖南省醴陵市仙岳山街道金石村群力组,家庭成员5人,身体健康,已婚,文化程度大专,群众。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1919781001****。联系电话:1310033****。
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金石村许艳玲卫生室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当日即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责令限期(2021.4.1前)改正,于2021年4月14日再次对该卫生室检查发现,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1年4月14日以立案,并于2021年4月23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醴陵市仙岳山街道金石村许艳玲卫生室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执行《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实施警告的情况下仍然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1年3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金石村设醴陵市仙岳山街道金石村许艳玲卫生室1个,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
证据2、2021年3月22日,我局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3、2021年4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
证据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至2021年4月14日检查时止,当事人采购药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的事实。
证据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医疗行为许可登记的基本情况。
证据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许艳玲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7、检查相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两次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07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执行《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实施警告的情况下仍然不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