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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91号
发布时间:2021-09-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26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0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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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91号
对醴陵市枫林镇隆兴坳村卫生室未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枫林镇隆兴坳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李娟;医疗机构类别:村卫生室;登记号:PDY00307743028112D6001;地址:醴陵市枫林镇隆兴坳村委会(旧址);联系电话:1597438****。
2021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枫林镇隆兴坳村村委会的醴陵市枫林镇隆兴坳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资料中,湖南和瑞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0年8月30日到期。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编号为(2021)10-003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卫生室限期七日(包含)内改正,给予警告处罚。2021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室再次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湖南和瑞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且均在有效期内,但仍不能提供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当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20年1月1日在醴陵市卫生健康局登记的村卫生室(登记号:PDY00307743028112D6001),主要向村民提供医疗服务。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1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相关资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委托其主要负责人全权处理本案事宜;
证据(三):2021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销售清单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共三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和经营状态,当事人未按规定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相关资料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供货商证件资料复印件四份,证明了当事人索取、留存了部分供货企业的相关资料,且存在有供货企业资料已过期或缺失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了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按规定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
证据(六):2021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共三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和经营状态,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4月8日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湖南省和瑞医药有限公司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湖南省和瑞医药有限公司的证件;
证据(八):2021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3)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受到警告处罚,且已签收相关文书;(4)2021年4月8日当事人仍未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五)销售凭证样票。”
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07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但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相关资料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