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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98号
发布时间:2021-09-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27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98号
对醴陵市雅湘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雅湘大药房,经营者,刘剑波,男,汉族,群众,1981年4月10日生,身份证号:43012219810410****,电话号码:1890741****,家庭地址:湖南省望城县**镇**村**组,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F4D333;经营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解放路33号,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二类医疗器械6801、6815、6820、6821-13-17、6823-6、6826、6827、6840-1-5、6841-4、6854-8、6858、6857-3-4、6864、6866,三类医疗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配金用诺合针),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化用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1年3月21日晚,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称当日下午4点57分醴陵市雅湘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给其女儿黄某(未满14岁)两盒盐酸舍曲林片,规格:50毫克*14片/盒,单价88元/盒。其女儿已经全部服用,当天晚上送往湘东医院急诊室抢救。本局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2021年3月21日下午4点42分,当事人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给消费者黄某(未满14岁)两盒盐酸舍曲林片,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从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购进10盒盐酸舍曲林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80141 ,生产商: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50毫克*14片/盒,进货价79.36元/盒,销售价88元/盒,该药外盒标明:“本品为处方药,需凭医生处方使用,防止儿童误取”。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销售小票,现场已无盐酸舍曲林片。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药品的事实;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在售盐酸舍曲林片,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医师处方;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盐酸舍曲林片给消费者。
证据 (五) 消费者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身份。
证据(六):对消费者监护人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该店未凭处方销售盐酸舍曲林片给消费者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和价格
证据(九):当事人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销售盐酸舍曲林片的具体情况。
证据(十):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小票复印件,,证明2021年3月21日下午4 点42分当事人售出一盒盐酸舍曲林片。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本局于2021年4月 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7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