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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21号

发布时间:2021-07-22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21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众山固引剂加工厂:

经营者:林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L2JB9W

地   址: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6月29日对单位)进行检查,单位)位于浦口镇浦口村,主要从事固引剂加工销售,加工厂区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总投资金额45万2019年6月15日购置生产设备,于2020年8月20日开工建设,检查时你单位)未投入生产现场有工人正在施工建设建设安装有:三台球磨机、二个储存罐、一台布袋除尘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2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