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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22号
发布时间:2021-07-23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338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7-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2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凌**(洗沙场):
负责人:凌**
公民身份号码:430***************
地 址:醴陵市左权镇篾织街社区新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主要产品为建筑用砂,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已基本拆除,现场遗留有排污软管、零时休息室、铲车等。经调查,你(单位)从2017年9月开始建设,2017年11月投入生产,由凌益明、苏海清、文铁清三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至2020年2月份,后由于国土、环保、水利、林业、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多次查处,于2020年2月份之后由你独自经营至2021年1月,期间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等相关手续,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直排附近土坑和农田,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2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