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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24号

发布时间:2021-08-11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24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朝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R58F22

地   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书香御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湖南指上美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在正常生产,主要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转中,生产废水经生化处理后外排,流入厂外水渠,目测外排废水水质呈淡黄色,有少许异味。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采样人员对外排废水采集水样。经检测,外排废水氨氮检测结果为34 mg/L,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247 mg/L,其中氨氮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1.27倍,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1.47倍。通过调查核实,湖南指上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有污水处理运营合同,你(公司)承接湖南指上美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运营期间,外排废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鉴于(公司)2021年610日提出陈述申辩,整改纠错及时,主动消除影响,并提供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项之规定,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