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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29号
发布时间:2021-08-26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343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8-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2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东海加油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 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1DG706
地 址:来龙门街道东岸村醴陵大道与申熙路交汇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正常运营中,主要从事汽油、柴油储存及销售,主要污染物有洗车废水、生活污水、废气、废油渣、其他固废等,其中隔油池废油渣、清罐残液及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柴油发电机烟道未按环评要求设置、危废与杂物混合存放、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十三)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单位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