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31号
发布时间:2021-08-26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346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8-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3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923850839
地 址: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未生产,主要从事金矿采选,建有一个尾矿库堆场,配套建设一个尾矿库废水处理站,采取添加絮凝剂的方式处理尾矿库废水,检查时废水收集池无尾矿废水注入,废水总排口无废水外排,废水处理记录台账显示6月和7月每天都有加药记录,执法人员查看监控视频,未发现6月和7月加药影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实际情况与记录不相符,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