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36号
发布时间:2021-09-01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350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1-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3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昊宇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1FU6H
地 址: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四房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主要从事硫磺加工,于2019年3月注册营业执照,2020年1月2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建有四台粉碎机、四套布袋除尘器,硫磺加工车间外的地面上和草坪有大量黄色粉末硫磺,粉碎机外的窗户上有黄色硫磺附着,你(公司)在硫磺加工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的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