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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01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01

                                         

湖南恒达烟花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恒达烟花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2270393E;法定代表人:汤娟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04月18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湖南省醴陵市孙家湾文家湾村;经营范围:烟花类:组合烟花类(C)级、喷花类(B、 C、D)级的生产。(限2021年10月9日前有效);烟花燃放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执法人员2021年2月4日收到辽宁省市场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V2020411301115120066),经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湖南恒达烟花有限公司生产的“方方得利礼花(组合烟花)”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申请立案。

    经查证:2020年10月4日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在海城市昌盛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生产的方方得利礼花(组合烟花)进行抽样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7日将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V2020411301115120066)送给当事人,检验报告称当事人生产的“方方得利礼花(组合烟花)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受检的“方方得利礼花(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20/04/21,规格型 号:25发,共生产50箱,成本价是72元/箱,销售价是 75元/箱。另2021年1月2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重庆市荣昌区兴宁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生产的组合烟花(86发  锦绣前程)进行抽样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8日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1-51ZC010595)送给当事人,检验报告称当事人生产的组合烟花(86发  锦绣前程)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结构与材质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受检的“组合烟花(86发  锦绣前程)” 生产日期/批号:2019年11月25日,规格型 号:545×355×260mm,共生产52个,成本价是33元/个,销售价是 34.4元/个。当事人对上述二种产品的检验结果无异议,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因已经全部售出而无法召回;以上产品“方方得利礼花(组合烟花)”货值金额为3750元,利润为150元,另组合烟花(86发  锦绣前程)的货值金额1788.8元 ,利润为72.8元,二种产品共计货值5538.8元,利润共计为22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V2020411301115120066),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2020/04/21,方方得利礼花(组合烟花)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二:2021年2月7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签收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V2020411301115120066)。

    证据三:2021年2月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现场未见生产日期:2020/04/21的方方得利礼花(组合烟花)。

    证据四: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1-51ZC010595)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2019年11月25日“组合烟花(86发锦绣前程)” 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五:2021年3月18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签收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1-51ZC010595)。

    证据六:2021年3月1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现场未见生产日期/批号:2019年11月25日“组合烟花(86发  锦绣前程)。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受检的生产日期:2020/04/21方方得利礼花(组合烟花)和生产日期/批号:2019年11月25日“组合烟花(86发  锦绣前程)”生产销售及获利等基本情况。

    证据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注册情况。

    证据九:《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烟花生产质资基本情况。

    证据十: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协助调查该公司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一事的事实。

    证据十二:《烟花爆竹购销合同》2份,证明当事人对海城市昌盛烟花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方方得利礼花(组合烟花)和对重庆市荣昌区兴宁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组合烟花(86发  锦绣前程)的规格、数量、价格等基本情况。

    证据十三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仓库内已经未见不合格的同批次方方得利礼花(组合烟花)和组合烟花(86发  锦绣前程)的产品。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 5 10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8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裁量基准第2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已经部分销售,但能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

    、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11077.6元,没收违法所得222.8元,合计罚没款11300.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18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