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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04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53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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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04号
对醴陵市咿呀宝贝母婴店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咿呀宝贝母婴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R4YMG4L;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母婴用品、卫生用品。经营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陶瓷花炮大市场二期D5栋7-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远红,女,汉族,1984年9月26日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3112819840926****,联系方式:1357422****,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县**镇**村**组。
2021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母婴店,在店内发现有“Synutra优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净含量:400g,数量:3罐,制造商:韩国金淘株式会社,地址:韩国仁川广域市中区内港路150号。上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外包装上未标注注册号。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特殊食品实施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与10日从湖南喜湘迎商贸有限公司进购了外观标示为“Synutra优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5罐,进货价格为215元/罐,未开具任何进货票据。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以230元/罐的价格售出2罐,违法所得为(230-215)*2=30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和财务账目。上述特殊医学配方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注册,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整改,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上述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1﹞01-34-00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经营的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配方食品;
证据(五)、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零售价和销售情况以及未按规定注册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及进口商的经营许可资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特殊食品检验合格。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和货款支付微信截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途径。
证据(九)、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下达责令改正。
证据(十)、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情况。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积极整改,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证据(十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查询信息一份,证明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注册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1〕08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依据。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 行政处罚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 到 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3罐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元,并处以罚款7000元,合计703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