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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05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05

                                                                         

醴陵市炼芳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炼芳食品商行;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8年11月12日;经营者:汤炼芳;身份证号:43028119751115****.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世纪花园农贸市场101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烟(凭许可证)、蔬菜、水果、日用品、洗涤用品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3MYD7J。

2021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炼芳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待售的 “五牛山”牌话梅味花生四盒,生产日期:2020年9月13日,保质期:100天,净含量:138 g,生产商:安徽凯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五牛山”牌芝士味花生两盒,生产日期:2020年9月13日,保质期:100天,188 g,生产商:安徽凯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熙皖湘”牌手工鸡蛋酥两盒,生产日期:2020年6月17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16克,委托方:怀化市熙皖湘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合肥盛周食品有限公司;“糕地”牌葱油小花片两盒,生产日期:2021年2月2日,保质期:60天,净含量:260 g,生产商:株洲美食美客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在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五牛山”牌话梅味花生和“五牛山”牌芝士味花生保质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进货价格为4元/盒,销售价格为6元/盒;“熙皖湘”牌手工鸡蛋酥保质期至2020年12月17日止,进货价格为6元/盒,销售价格为8元/盒;“糕地”牌葱油小花片的保质期至2021年4月3日止,进货价格为6元/盒,销售价格为8元/盒。2021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仍将其陈列于货架上进行销售。其中,“五牛山”牌话梅味花生四盒,“五牛山”牌芝士味花生、“熙皖湘”牌手工鸡蛋酥及“糕地”牌葱油小花片各两盒,货值金额6×6+8×4=68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无法确定以上食品过期后的销售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配合调查,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发布了《食品召回公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1﹞01-3205号)以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四、对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进货价、零售价和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外包装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食品召回公告》的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采取了措施,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1〕08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第(七)项第3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 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 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点 “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被扣押的“五牛山”牌话梅味花生四盒、“五牛山”牌芝士味花生两盒、“熙皖湘”牌手工鸡蛋酥两盒、“糕地”牌葱油小花片两盒;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18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