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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09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53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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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09号
对胡桂英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胡桂英;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3028119611020****;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
2021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船湾镇狮力完全小学检查发现,当事人租赁该学校一楼一处门面设立一“学生服务点”,从事食品经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自2020年9月1日开业至检查时止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5月11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20年9月1日起,租赁在醴陵市船湾镇狮力完全小学一楼一处门面设立一“学生服务点”,从事食品经营,至2021年3月10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共计获得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额为54000元,除去成本和人工费用无利润。未做账,且未纳税,尚未取得《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租赁的具体经营场所。
证据三:湖南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查询信息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
证据四:当事人胡桂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经营现场照片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现场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胡桂英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陈述。
证据七:当事人胡桂英的《经营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规定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21年 5月14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第09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节: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十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符合所指“(3)、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