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10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53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10号
对醴陵市源诗露美容养生会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源诗露美容养生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30281MA4R8LMXX6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办事处渌江社区117号 ; 经营者:王冰源 ;身份证号码:43028119910530****; 联系电话:1827337**** ;联系地址:醴陵市**办事处**社区**号。
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阳三办事处渌江社区117号“醴陵市源诗露美容养生会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玻璃柜台中摆放有“妮致幼龄精华乳”1盒,广东巴松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03,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18/03/27,保质期:三年。“妮致幼龄精华素”1盒,广东巴松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03,净含量:30ml,生产日期:2018/04/27,保质期:三年。到检查之日以上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6日报本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20年4月1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渌江社区117号设立“醴陵市源诗露美容养生会所”从事化妆品销售及美容服务。于2020年5月份在湖南和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了“妮致幼龄精华乳”2盒,广东巴松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03,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18/03/27,保质期:三年。“妮致幼龄精华素”2盒,广东巴松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03,净含量:30ml,生产日期:2018/04/27,保质期:三年。均无进货票据。“妮致幼龄精华乳”进货价为120元/盒,销售价格为150元/盒,该店于2020年8月份销售了“妮致幼龄精华乳”1盒;“妮致幼龄精华素”进货价为90元/盒,销售价格为120元/盒,于2020年10月份销售了妮致幼龄精华素”1盒。自检查时止,“妮致幼龄精华乳”和“妮致幼龄精华素”各剩余1盒,剩余产品货值为270元,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财务账目,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玻璃货柜上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妮致幼龄精华乳”和“妮致幼龄精华素”各1盒;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1.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妮致幼龄精华乳”和“妮致幼龄精华素”的事实。2.当事人经营“妮致幼龄精华乳”和“妮致幼龄精华素”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妮致幼龄精华乳”和“妮致幼龄精华素”的事实;
证据(六)、醴市监强措字【2021】02-24-0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七)、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改正;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5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1〕 1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未建立账目,从现有证据和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本局认定当事人只有查获的这些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违法金额较小。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原因并予以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妮致幼龄精华乳”1盒和“妮致幼龄精华素”1盒。
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