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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12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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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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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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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12号
对醴陵青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告知消费者其购买的汽车真实情况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青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7184143R;经营场所:醴陵市国瓷街道横店村黄婆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二手车收购及销售;汽车装饰、美容、维修、保养服务;代办汽车上牌、上户、年审、分期付款业务;代办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法定代表人:刘云、男、汉族、年龄46岁;住 址:醴陵市**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8119741213****;联系电话:1893212****。
2019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投诉人的书面投诉,投诉人称2019年8月29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大众途观L(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新车一辆,提车时汽车生产厂家提供的整套随车资料不齐,至2019年11月30日投诉人给新车做首次保养时,发现大众售后系统显示的车主是郭吉鹏,该车的销售日期是2019年8月16日。投诉人怀疑在当事人处购买的途观L汽车是已被销售过一次的二手车,请求我局查明真相,维护消费者权益。经市局批准,2021年5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重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本局2013年9月4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汽车销售。经查实:投诉人购买的大众途观L(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汽车,是由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大用户部的“上海上汽安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批售至经销商“东莞市永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永轩)。东莞永轩于2019年8月16日将该车销售给郭吉鹏,郭吉鹏于2019年8月17日购买了车辆保险,2019年8月20日办理了车辆临时牌照(粤SP80L1)。当事人通过湖南欣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长沙市轮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渠道将2019年8月16日销售给郭吉鹏大众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于2019年8月29日二次销售给投诉人。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的途观L汽车共计花费250800元。当事人将车辆交付给投诉人之日起至今未提供车辆首保卡。当事人销售上述车辆所获利润为1304.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反馈表复印件1份,投诉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4.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潘方明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投诉人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开具的“潘方明途观L订金”收据复印件1份、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投诉人提供的购置车辆费用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一辆,共计花费250800元。
5.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投诉人“机动车注册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购买的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复印件1份,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消费者潘先生举报的相关情况说明”及车辆批售发票,批车发票对应的车辆清单,车辆零售发票,上汽大众汽车订单管理系统截图复印件,证明:投诉人购买的大众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第一次的销售对象是郭吉鹏,销售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
7.我局发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的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出具了“对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附件:《机动车销售发票》、《郭吉鹏购车照片》、《上汽大众订单管理系统截图》、《东莞市永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保险单据》)复印件,证明:投诉人购买的大众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
609)第一次的销售对象是郭吉鹏,销售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郭吉鹏于2019年8月17日购买了车辆保险。
8.我局发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的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出具了“对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 的回复”(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临牌登记照片查询记录截图)复印件,证明:郭吉鹏于2019年8月20日办理了车辆临时牌照(粤SP80L1)。
9.我局发往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欣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致欣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对长沙市轮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周志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途观L汽车是通过上述两公司的销售渠道找到的车源。
10.我局发往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协助调查广州亨贤汽贸有限公司的复函”复印件,证明:广州亨贤汽贸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注销。
11.2020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醴市监限提字[2020]03-1号)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于7日内提交销售给投诉人的大众途观L汽车是代购或代售的证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12.当事人提供的汽车认购书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给投诉人的汽车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青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股东周果炎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5份,当事人提供的收付款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寻找途观L汽车车源的经过;当事人对投诉人购买汽车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当事人销售大众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所获得的利润;当事人至今未交付汽车首次维修保养卡给投诉人的事实。
13.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工商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内提取的当事人的登记及变更资料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自2013年9月4日开始从事汽车销售工作。
14.当事人提供的交车确认表复印件1份;投诉人签字确认的,领取随车文件表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提供了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给投诉人,未提供该车的首保卡。
15.我局发往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1份,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途观L随车物品相关信息的说明函1份,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1份;证明:销售大众途观L汽车所需的必备随车物品及文件。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与湖南易欣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了一份汽车认购书,该认购书无湖南易欣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未加盖公司公章,只有销售人员一栏有签字。投诉人购买的大众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到货后,随车的发票的开票单位为北京唯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于销售方和发票的开票方名称不一致的问题,也未查实。当事人未履行查实销售给投诉人途观L汽车的真实信息,导致将2019年8月16日销售给郭吉鹏大众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于2019年8月29日二次销售给投诉人。当事人自2013年9月4日开始从事汽车销售工作至今,应当知晓销售车辆应当交付哪些随车文件,将车辆交付给投诉人之日起至今未交付汽车首次维修保养卡。也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其销售的车辆为二次销售,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未告知消费者其购买的途观L汽车的真实情况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0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裁量基准3.第(五)、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1)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04.66元;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2609.3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913.9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