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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14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54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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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14号
对醴陵市千金大药房银山御园店未凭处方
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千金大药房银山御园店;2018年10月23日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22P46D;名称:醴陵市千金大药房银山御园店,经营场所:仙岳山街道碧山村银山御园105号,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零售、百货、针纺织品、文化体育用品、化妆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湘CA7332266,企业名称:醴陵市千金大药房银山御园店,负责人:刘娇艳,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限非冷藏及冷冻药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HN02-CA-20182260,企业名称:醴陵市千金大药房银山御园店,负责人:刘娇艳,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限非冷藏及冷冻药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
负责人:刘娇艳,家住醴陵市**区*号*栋**室,身体健康,已婚,文化程度大专,群众.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191977041****。联系方式:1387338****。
2021年3月30日, 我局执法人员赖习文、刘江河在醴陵市千金大药房银山御园店检查处方药销售情况发现,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4盒,单价18元/盒,盐酸左氧沙星片2盒,单价18元/盒,不能提供销售该药的医生处方,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况当日即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正。2021年4月28日再次对该药店检查发现,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1盒,头孢克洛干混悬剂1盒。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1年3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银山御园105号注册醴陵市千金大药房银山御园店,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证据2、2021年3月30日,我局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3、2021年4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证据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证据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证据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证据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刘娇艳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9、检查相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两次检查情况。
证据10、2021年4月28日销售小票二张,证明销售处方药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醴陵市千金大药房银山御园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9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实施警告的情况下仍然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