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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38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56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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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38号
对谢艳红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谢艳红;政治面貌:群众;文化程度:高中;已婚;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解放路66号5栋201室; 身份证号码:43021919801128****;联系电话:1378638****.
2021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立三路287号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谢艳红在醴陵市立三路287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市醴陵市分公司一楼)从事手机销售及移动业务代办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当日报市局予以立案调查,现该案已于2021年5月7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2月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建设西路国际新城A1栋-4-5开设“醴陵市新讯手机经营部国际新城店”,类型:个体经营户,经营范围:移动业务办理,数码、电子产品销售,场地租赁服务项目,生产营销策划服务。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建设西路国际新城A1栋-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CPNA5M,注册日期:2017年2月28日。当事人自2020年12月22日开始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市醴陵市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醴陵市立三路287号)租赁该营业大厅为当事人销售手机及移动业务代办的经营场所,当事人从开业至我局查获日止,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当事人自己承认至我局查获日止共有营业额383046元,获利2600元,未缴纳国家任何税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2021年4月16日提供的《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租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市醴陵市分公司一楼)场地从事手机销售的事实
证据二: 2021年4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照从事手机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 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醴陵立三路店零售单》复印件19份、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15日的销售手机的《销售记录》6页,证明了当事人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15日在醴陵市立三路287号销售手机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5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谢艳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自己承认在醴陵市立三路287号无照从事手机销售的经营活动及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15日共计销售手机营业额383046元,共计获利2600元,未缴纳国家任何税费,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执法过程的照片10张,证明了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从事手机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醴陵市立三路287号从事手机销售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建设西路国际新城A1栋-4-5移动业务办理,数码、电子产品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2021年5月2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10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符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四十七、(一)法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基准:“3、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的标准和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理由。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600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400元,共计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 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