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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40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57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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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40号
对醴陵市新天众酒家经营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新天众酒家;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号:92430281MAB69Q0T;经营者:阳小兰;身份证号:43028119710128****.政治面貌:群众;住所:醴陵市**乡**村**组**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2021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滨河路42号设立的“醴陵市新天众酒家”的冰柜里摆放有:百威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威啤酒”4瓶,净含量500升/瓶,其中一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保质期六个月;以上食品与其他食品一起摆放未区分,是当事人待售且已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现该案已于2021年5月7日调查终结。经查证:当事人在醴陵市一供货商处购进的百威(武汉)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威啤酒,净含量:500ML,数量为5件,进价为60元/件,销售价为8元/瓶;至2021年4月27日我所检查时止,以上已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1瓶是与在有效期内的百威啤酒一起摆放在冰柜里待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予以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阳小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七: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八: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局查扣外标商品单个产品实物照片。
证据九:对当事人阳小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0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销售额少,且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处罚标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百威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威啤酒”4瓶。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