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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41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57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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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41号
对醴陵市石亭镇桥头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石亭镇桥头批发部;经营者:易树平;身份证号码:430281196209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UGGF60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居委会中心村 ;注册日期:2005年06月17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百货、烟、烟花、鞭炮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6日在醴陵市石亭镇石亭居委会中心村“醴陵市石亭镇桥头批发部”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鑫隆”牌老蛋糕,净含量500克/盒,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保质期3个月,共计5盒;“骏乐”牌传统月饼,净含量450克/包,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2日,保质期是90天,共计5包。报主管局长同意,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1】0804号,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同时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05年06月17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2021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标注“鑫隆”牌老蛋糕,进价10元/盒,以12元/盒的价格售出,“骏乐”牌传统月饼,进价12元/包,以14元/包的价格售出,总共货值金额为130元。自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财务账目,也未取得利润。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且未建立财务账目,也未取得利润。
证据(四)、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过期食品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六)、执法人员拍摄的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1)第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且对所有涉嫌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建立账目,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获利情况,从现有证据和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本局认定当事人只有查获的这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有违法所得,也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清理所有商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鑫隆”牌老蛋糕共计5盒;“骏乐”牌传统月饼共计5包;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