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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49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49

                                                                         

曾美香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曾美香  民族 汉族,群众, 住址 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清潭村丫塘组112号,公民身份号码 43028119850912****

2021年4月23日,我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长庆街道黄沙村铺上组门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等两人正在从事美容护肤及化妆品经营,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即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主管局长批准,并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个人投资,自2021年1月开始租赁赖积勇位于醴陵市长庆街道黄沙村铺上组门店从事美容护肤及化妆品经营,经营至2021年4月25日止,经营额为0.8万元,经营获利润1000元,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未做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详细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份美容护理档案表及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脑查询件2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21年5 12 ,向当事人送达了(2021)第90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且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影响。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有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对当事人无照经营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