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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54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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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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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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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54号
对醴陵市石亭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石亭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付杉,联系电话:1378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068224473B,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幼儿保育,幼儿教育。举办单位:醴陵市石亭镇中心学校,有效期:自 2021年04月27日 至 2026年4月27日。
根据《醴陵市2021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及《醴陵市2021年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布的抽签名单,醴陵市石亭镇中心学校被随机抽选为我市西片区的检查对象。我局于2021年4月9日,安排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石亭镇中心学校下辖的醴陵市石亭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进行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并于2021年5月14日进行复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向幼儿收取“教材费”的情况,该行为涉嫌价格违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1年上学期,共有幼儿177人。自2021年上学期开学起,为了统一园区管理,提高幼儿教学质量,在幼儿家长向当事人的倡议下,由当事人安排幼儿自愿向醴陵市新华书店购买一款名为“幼儿材料”的教育活动资源包,并按照60元/人*套的标准向幼儿收取了“教材费”,实际购买人数177人,共收取金额10620元。至2021年5月14日我队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不能提供允许收取“教材费”的依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2021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醴陵市2021年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教材包图片复印件共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杉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及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付杉的身份。
证据(六):醴陵市石亭镇中心学校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付杉的身份,并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证据(七):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杉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上学期,按照60元/人*套的标准向幼儿收取了“教材费”,实际购买人数177人,共收取金额10620元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杉提供的“醴陵市石亭镇公办中心幼儿园2021年上学期教材费收费明细”一份,证明当事人按照60元/人*套的标准向幼儿收取了“教材费”,实际购买人数177人,共收取金额10620元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杉提供的班级向幼儿收取“教材费”的收据复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向幼儿收取“教材费”的事实。
证据(十):《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登记表》记录1页,证明当事人按照60元/人*套的标准向幼儿收取“教材费”,共计收费金额10620元的事实。
证据(十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1页,证明当事人按照60元/人*套的标准向幼儿收取“教材费”,共计收费金额10620元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杉提供的《石亭公办幼儿园教材费退款表》复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向幼儿收取“教材费”的名单,及退款依据。
证据(十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杉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初查之日起,向幼儿家长退还“教材费”的依据及整改情况。
证据(十四):对醴陵市石亭镇石亭中心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龙腾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是醴陵市石亭镇石亭中心学校下辖的幼儿园,属于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检查范围。
证据(十五):醴陵市石亭镇石亭中心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龙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关于钟世良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醴教人〔2017〕4号)一份,证明龙腾的身份。
证据(十六):《石亭镇中心学校教育收费自查报告》一份,证明醴陵市石亭镇石亭中心学校,对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成立了自查小组,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杉是小组成员之一。
证据(十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杉提供的《“幼儿材料”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幼儿材料”是当事人用于课堂教育,培养幼儿学习兴趣,提高幼儿学习综合水平的事实。
证据(十八):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20〕30号)、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株发改发〔2017〕176号)文件复印件,证明收费规定的依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做为定案的根据。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第十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20〕30号)“八、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仍按《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株发改发〔2017〕176号)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株发改发〔2017〕176号)“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违规收费行为。
本局于2021年6 月1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12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章价格监督管理《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对同一阶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退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相应给予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五十以下、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被检查期间能够主动配合检查,态度积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且主动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存在的问题能主动改正;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10620元的50%罚款,共计531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