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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55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155

                                                                         

醴陵市官庄镇中心学校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官庄镇中心学校,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住所:醴陵市官庄镇大坝村,法定代表人:蒋甲仁,联系电话:1378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G006208043,宗旨和业务范围:落实辖区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对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进行业务管理,组织开展初中、小学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根据《醴陵市2021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及《醴陵市2021年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布的抽签名单,当事人被随机抽选为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安排执法人员对隶属于当事人下辖的醴陵市官庄镇官庄中学(以下简称官庄中学)进行了教育收费检查。检查中发现,官庄中学存在向学生收取“军训费”的情况,该行为涉嫌价格违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官庄中学没有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当事人下辖的中学,由当事人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易根发担任官庄中学校长,并负责全面工作。2020年下学期开学前,官庄中学通过召开校领导会议的方式研究决定,在校内组织七、八、九年级学生开展为期3天的军训活动,并通过了上级批准。军训时间从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结束,并要求学生按照122.5元/人的标准缴纳“军训费”,由学生或家长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的方式上缴给学生的班主任负责代收,后由班主任交到学校财务室统一核算。

“军训费”主要包含54元/人用于军训教官费用,60.3元/人用于学生军训期间的伙食费,8.2元/人做为军训期间的水费、药品、凉茶等费用。至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官庄中学共收取“军训费”231人(特殊体质学生不参与),共收取金额2829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2021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醴陵市2021年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复印件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蒋甲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蒋甲仁的身份。

证据(五):易根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易根发的身份。

证据(六):易根发提供的《关于瞿梦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醴教人〔2019〕5号)文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教育局任免易根发担任官庄中学校长的身份。

证据(七):对易根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官庄中学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在校内组织为期三天的军训活动,并向学生按照122.5元/人的标准收取了“军训费”的事实。

证据(八):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蒋甲仁《询问笔录》1份,证明官庄中学是当事人下辖的中学,由当事人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

证据(九):易根发提供的《官庄中学2020年下学期军训费收支明细》1份,证明官庄中学向学生收取“军训费”共231人,共计收费金额28297.5元的事实。

证据(十):易根发提供的《官庄中学2020年下学期军训花名册》1份,证明官庄中学参加军训的学生名单。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官庄中学收费工作自查报告》1份,证明官庄中学是当事人下辖的中学,证明官庄中学2020年组织开展了军训活动的事实。

证据(十二):易根发提供的“商品销货单”、“销售收款卡”、“门诊药品处方笺”复印件各1页,证明官庄中学收取“军训费”的支出明细。

证据(十三):易根发提供的醴陵市特展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复印件2页,证明官庄中学收取“军训费”的事实。

证据(十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登记表》记录1页,证明官庄中学按照122.5元/人向学生收取“军训费”,共计收费金额28297.5元的事实。

证据(十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1页,证明官庄中学按照122.5元/人向学生收取“军训费”,共收取231人,共计收费金额28297.5元的事实。

证据(十六):2021年5月13日我局对官庄中学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价退字〔2021〕0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官庄中学清退多收价款28297.5元的依据。

证据(十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市新闻出版局文件《关于2020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的通知》(株发改〔2020〕105号)文件复印件,证明收费规定的依据。

证据(十八):易根发提供的《官庄中学军训费退款整改报告》、《官庄中学退军训费明细》、退费转账截图各一份,证明官庄中学在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实际清退金额14368.2元的事实。

证据(十九):对易根发《询问笔录》1份,证明官庄中学在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实际清退金额14368.2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做为定案的根据。

认为,当事人下辖的官庄中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纪律:2.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以及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新闻出版局文件《关于2020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的通知》(株发改【2020】105号)“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纪律:4、规范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的规定。属于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违规收费行为。

本局于2021年6 1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129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对官庄中学下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价退字〔2021〕02号)及送达回证,官庄中学在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实际清退多收价款14368.2元,并向我局提供了《官庄中学军训费退款整改报告》,我局予以采纳。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章价格监督管理《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对同一阶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退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相应给予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五十以下、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被检查期间能够主动配合检查,态度积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且主动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存在的问题能主动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14368.2元的50%罚款,共计7184.1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